7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发布于:2022/6/24 10:18:09    文字:【】【】【
        一、失业保险金:本市自2022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第1-12个月支付标准为2055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为1644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1420元/月。 二、伤残津贴: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1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532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89元/月,致残三级增加46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426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8824元/月,致残二级8226元/月,致残三级7730元/月,致残四级7230元/月。 三、生活护理费:202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1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52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2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17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69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55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419元/月。 四、抚恤金:2021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1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8元。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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