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2024 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 2024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 号),经市政府同意,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2024 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 号)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本市重点群体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鼓励本市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减轻本市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年度缴费后,可以享受门诊、住院医疗待遇。(1)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①60周岁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二级医疗机构支付6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50%。②超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以参保人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按照医保年度计入。本市实行的医保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在职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2021医保年度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保费计入部分,按下列
一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调整为0.16%-1
劳动者依法享受婚假期间,单位应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一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从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调整为0.16%-1
根据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和沪医保待(2019)108号以及相关规定,若您需要办理医疗跨省转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已转出的,凭参保人的身份证、如有委托的,同时需带好被委托人的身份证至区医保中心打印《参保凭证(发函用)》,再至外省市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医疗保险
2021年产假延长30天,这30天女性是否享受生育津贴补贴根据关于新修订《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涉及生育保险有关问题规定,新修订《条例》的规定,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