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 2024 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
发〔2018〕21 号)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
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3〕
18 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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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 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范围是:2023
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为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 90 元。
三、在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相应将本市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
准)由每人每月 1400 元调整为每人每月 1490 元。
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础养老金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含中
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区财政按照各 50%的比例分担。
五、本通知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24 年 1 月 1 日至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
基础养老金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同步调整。本通知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4 年 6 月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