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 2024 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 2024 年调整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 号),经市政府同意,
从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本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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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 61 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 1 年每月增
加 1 元,增加额不足 15 元的,补足到 15 元。
(三)按本人 2023 年 12 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每月增加 1%(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四)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70 周岁的人员,按下述办
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 70 周岁不满 75 周岁(1949 年至 1953
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25 元;年满 75 周岁不满 80
周岁(1944 年至 1948 年期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35 元;
年满 80 周岁(1943 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45 元。
(五)2023 年当年内女年满 60 周岁(1963 年出生)、男年满
65 周岁(1958 年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 90 元。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
〔1983〕3 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 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
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
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 200 元。
三、资金列支
按本通知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本市企业养老保
险的,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凡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的,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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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4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