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关于实施本市重点群体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

2024.07.19

2024.07.2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本市重点群体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各高等 学校:

为深入贯彻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 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鼓励本市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 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沪府办规〔2024〕4 号)相关要求,现就本市用人单位吸纳 重点群体就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范围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吸纳本市 2024 届高 校毕业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失业 3 个 月及以上人员、在本市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就业,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企业、社会组 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 2000 元/人,吸纳同一名高校毕业生或失业人员 只能享受 1 次补贴。
 三、资金渠道 由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区级就业补助资 金中统筹安排。
 四、申请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贴,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月 10 日前通过系统比对就业参保信 息,形成符合条件的补贴单位名单,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 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核拨至补贴 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审 核工作;各区财政局应做好资金保障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 市就业促进中心应做好业务指导和经办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 协调配合,实现各环节有效对接,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二)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 知晓度,并做好用人单位政策咨询和指导工作。
 (三)各区应通过适当方式对发放补贴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 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 对有骗取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市教委负责提供本市 2024 届高校毕业生名单,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名单统计汇总后,提供各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本通知所指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户 籍高校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
 (三)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通 知的补贴对象范围。各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与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协商使用补贴资金。 
(四)各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对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制订就 业补贴政策。对象范围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补贴资金由各 区财政统筹安排。
 (五)本通知自 2024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