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本市重点群体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各高等
学校:
为深入贯彻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
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鼓励本市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
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沪府办规〔2024〕4 号)相关要求,现就本市用人单位吸纳
重点群体就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范围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吸纳本市 2024 届高
校毕业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失业 3 个
月及以上人员、在本市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就业,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企业、社会组
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 2000 元/人,吸纳同一名高校毕业生或失业人员
只能享受 1 次补贴。
三、资金渠道
由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区级就业补助资
金中统筹安排。
四、申请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贴,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月 10 日前通过系统比对就业参保信
息,形成符合条件的补贴单位名单,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
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核拨至补贴
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审
核工作;各区财政局应做好资金保障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
市就业促进中心应做好业务指导和经办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
协调配合,实现各环节有效对接,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二)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
知晓度,并做好用人单位政策咨询和指导工作。
(三)各区应通过适当方式对发放补贴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
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
对有骗取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市教委负责提供本市 2024 届高校毕业生名单,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名单统计汇总后,提供各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本通知所指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户
籍高校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
(三)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通
知的补贴对象范围。各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与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协商使用补贴资金。
(四)各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对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制订就 业补贴政策。对象范围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补贴资金由各
区财政统筹安排。
(五)本通知自 2024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