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
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减轻本市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
现就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
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
号)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 20%。
二、本通知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8 年 4
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