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信息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24.07.19

2024.07.2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 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减轻本市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
现就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 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5 号)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 20%。
 二、本通知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8 年 4 月 3